【明報專訊】香港法律專業分律師(solicitor)及大律師(barrister),一般習慣會叫律師做「事務律師」,以便區分。律師會上周五在會員通訊稱近日已修訂專業操守指引寫法,將「事務律師」改回叫「律師」,呼籲會員停用「事務律師」一詞,以提升香港律師的專業地位。

律師會早前成立「提升地位工作小組」,該會理事會經過諮詢後批准操守指引將「solicitor」的中文翻譯,由「事務律師」改做「律師」,連操守指引本身的名也一併修改,沒有「事務」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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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龍:舊稱招誤解 以為不用出庭
律師會會長湯文龍(Roden)在通訊表示,「事務律師」一詞引起混淆及誤解,已造成實質影響。他舉例,接待來自內地、台灣及澳門代表團時,很多時對方誤以為「事務律師」只限於辦公室工作,不用出庭,部分港人亦以為律師是不參與法庭訴訟。他形容這個根深柢固的觀念削弱了律師專業地位。
Roden指已通知律政司、終院首席法官辦公室及大律師公會,鼓勵日後統一將「solicitor」譯做「律師」。
Emily留意到,現時還有數條法例沿用《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舊稱,可能日後也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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