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昨日公布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况」下工作守則》,重申制定惡劣天氣或「極端情况」下工作安排的三個主要原則,並加入企業實例供參考。

比對勞工處兩份《惡劣天氣及「極端情况」下工作守則》,新舊守則提及內容大致相若,但闡述方式與用字有明顯不同。例如制定惡劣天氣及「極端情况」下工作安排的三個主要原則,舊守則用字為「僱主與僱員協商最合適安排」、「僱員的安全」、「法例的規定及責任」;新守則改為「及早制定工作安排」、「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必須履行勞工法例的規定」。
又如舊守則於第二章〈僱主與僱員協商最合適安排〉,先闡述原則再提實施執行,新守則直接列明僱主應做之事,並標明僱主責任,包括應及早向僱員說明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况」下的工作及薪金發放安排,把有關工作安排列明於員工手冊、張貼於工作地點等。

新守則也加入企業實例,例如以藥品製造公司的例子,例子中該公司除員工手冊載有惡劣天氣及「極端情况」下的工作安排外,公司更會向員工發出通告,提醒員工有關工作安排。

新守則也在第二章加入多個「重要提示」,當中內容於舊守則已有出現,惟無額外標示,新的「重要提示」內容包括提醒僱主不應臨時修改僱員的假期編排,用以抵消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况」公布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員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况」發生前應已清晰了解跟僱主協議的工作及薪金發放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