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於2016 年5 月26 日獲立法會正式通過,
在《條例》下設立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亦於2016 年10 月24 日
成立。監管局兼具發牌及推動行業發展的雙重職能。
任何於物業管理方面擔任「管理」或「督導」級之物業管理從業員均受到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規管,須按其學歷、專業資格及相關工作經驗申領「註冊專業物業經理」(第1 級)或「持牌物業管理主任」(第2 級)牌照。
《條例》亦訂明所有向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均受單一級別的發牌制度規管,必須領取牌照。實施發牌制度有助提升從業員質素,使物業管理行業邁向更專業的方向發展。
(資料來源:香港房屋經理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