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明報資料圖片)
Q1. 黑色暴雨警告、八號或以上風球生效時,要上班嗎?
A1. 是否要上班或工作安排如何,要視乎勞資雙方如何協定。當八號預警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時,為僱員的安全着想,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必須上班。
根據2019年6月3日勞工處公布的新修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在政府發出「極端情况」*公布後,除與僱主就「極端情况」下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况,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况」。當「極端情况」取消,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如適用)。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在該種情况下,僱主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註:「極端情况」是指當超強颱風引致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視乎情况,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况」。
Q2. 惡劣天氣不上班,工資會被扣?
A2. 僱主與僱員若無就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風球事先訂明工作安排協議,期間僱員若因惡劣天氣或因不受控制的因素而影響上班或未能準時上班,僱主應體諒僱員,如僱員的解釋合理,不應扣除他們的工資。他們的勤工獎也不應受到影響。
Q3. 能否以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來補償因惡劣天氣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A3. 為補償因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若僱主減少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即屬違法。
Q4. 僱員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况」而不能上班或準時上班,僱主可處分或解僱該僱員嗎?
A4. 在天氣惡劣或「極端情况」下,僱員因有實際困難未能上班或準時上班,僱主不應以此理由處分或解僱該名僱員。
Q5. 在惡劣天氣期間,僱員放工回家途中發生意外或死亡,法律有保障嗎?
A5. 根據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的責任。
資料來源:勞工處
(更新日期:2019年6月5日)
打工仔勞工權益錦囊系列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