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網上圖片)
根據《僱傭條例》,如年滿 15 歲但未滿 18 歲,便屬於「青年」;「兒童」指年齡未滿 15 歲的人士。根據《僱傭條例》下的《僱用青年(工業)規例》,有法例保障青年的打工權益。未滿 13 歲的兒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年滿 13 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惟須受若干限制,例如須獲其父母書面同意兒童就業,父母亦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或有效的在學證明書等。
Q1. 有沒有最高的工作時數?
A1. 有。受僱青年最高工作時數為每日八小時,每星期 48 小時。每星期最多只可工作六天,而且不得超時工作。工作時間必須在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7 時之間,除非獲勞工處特別許可。
Q2. 青年打工,可享多少休息日?
A2. 受僱青年,每周應享有一天休息日,並不得在休息日工作。
Q3. 僱主是可以讓青年從事任何工作?
A3. 不是。僱主不得要求青年僱員搬動過重的物品。該僱員亦不得在礦場或石礦場等地進行地底工作。也不得從事危險行業的工作。此外,如工作需要站立,僱主必須提供適當的座椅設施,以供有需要時可坐下稍作休息。
Q4. 已完成中三課程,年滿 13 歲或以上的兒童,在工作上有何限制?
A4. 不可在上午 7 時前或晚上 7 時後受僱;不可在一天內受僱超過八小時;不可連續工作超過五小時而沒有不少於一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及不可搬動超過 18 公斤的物品。
Q5. 僱用兒童為藝員可以嗎?
A5. 可以。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未滿 13 歲的兒童可受僱為藝員,但須經勞工處處長特別許可。
資料來源:勞工處
(更新日期:2019年4月17日)
打工仔勞工權益錦囊系列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