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何謂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A1. 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或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不可因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業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規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而解僱僱員;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工傷期間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亦不可解僱僱員。
Q2. 僱員可否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A2. 若解僱屬違法,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在這情况下,勞資審裁處經考慮個案的情况下,可命令僱主讓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但須在僱主和僱員雙方同意下;或僱主須支付僱員終止僱傭金。另外,在適當的情况下,勞資審裁處還可裁定僱主須支付不超過港幣 15 萬元的補償金給僱員。
Q3. 僱員即時向僱主申請離職,須向僱主作出賠償嗎?
A3. 僱員如因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受僱主苛待、或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五年,經註冊醫生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無需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Q4. 在什麼情况下僱主可即時解僱僱員?
A4. 僱員如犯嚴重過失,例如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即時解僱僱員,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况下才適用。
Q5. 如僱員在年終酬金期完結前已被解僱,是否有資格按比例領取年終酬金?
A5. 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三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分年終酬金。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份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三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份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Q6. 如僱員在酬金期期間/酬金期完結前辭職,僱主應否按比例給予僱員年終酬金?
A6.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辭職,不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僱傭合約中應該指明酬金期,如果沒有指明,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資料來源:勞工處
(更新日期:2019年4月17日)
打工仔勞工權益錦囊系列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