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網上圖片)
Q1. 僱員如因殘疾或性別而遭解僱,是否按僱傭條列的僱傭保障部分申訴及索償?
A1. 不是。僱員如因性別或殘疾而遭解僱,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或《殘疾歧視條例》提出申索。
Q2. 什麼是「劃一甄選準則」 ?
A2. 「劃一甄選準則」是平等機會委員會就聘請、晉升、調職、培育、解僱、裁員及僱庸條款和條件各方面建議採用的準則,以避免出現違返反歧視法。
Q3. 在同一機構的招聘廣告內,「男行政助理」和「女秘書」兩個職位名稱雖然不同,但職位的實際職責是一樣,有否不妥?
A3. 在同一機構內,男女僱員若實際工作或職級一樣,職位名稱卻不同,可能含有歧視成分。僱主最好盡量按「劃一甄選準則」撰寫招聘廣告,對男女僱員一視同仁,同工同酬。
Q4. 電影公司招聘演員,有時會只限某一性別人士申請,算不歧視?
A4. 不算。若由於生理機能(不包括體力或精力)的原因,或在戲劇表演或其他娛樂項目中為達到真實感,以致該工作按其主要性質需要由指定性別人士擔任,否則便會使該工作的主要性質產生重大差異,這樣性別便成了某工作的真正職業資格,可作甄選準則。
Q5. 僱主可否因僱員是殘疾人士,在聘用時與該僱員協議給予較低人工或較差的待遇?
A5. 不可以。僱主這樣做是違反了《殘疾歧視條例》。即使僱主額外給該僱員添置了輔助器材,亦須給予同公司其他同等職級員工的一樣待遇。
Q6. 若僱主針對傷殘僱員而作出特別安排,例如給坐輪椅的僱員安排靠近通道的位置工作,這是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A6. 這種安排雖是針對性,目的是確保傷殘僱員獲得享用公司設施、順利及安全工作的平等機會,所以不算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資料來源:勞工處
(更新日期:2019年4月17日)
打工仔勞工權益錦囊系列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