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法定產假4個星期的《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旨在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4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連續放取。
Q1. 受僱 3 個月的僱員,可否享有有薪產假?
A1. 不可以。只有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的僱員,並已按規定給僱主懷孕通知,例如出示醫生證明,說明其預產期,才可享有 14 星期的有薪產假。至於受僱時間少於 40 星期的僱員,只要給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 14 星期的無薪產假。
Q2. 僱主可否待僱員放完產假復工時,才把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給僱員?
A2. 不可以。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而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應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新增 4 個星期法定產假薪酬, 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Q3. 僱員因產前檢驗而缺勤,可否獲得疾病津貼?
A3. 可以。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因流產而缺勤的每一日,只要有醫生證明書及到診證明書(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 2020年 12 月 11 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可作病假計算。而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懷孕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日病假便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Q4. 僱主可否解僱懷孕僱員?
A4. 不可以。如懷孕僱員已按照續性合約受僱及其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僱主如解僱該懷孕員工,即屬違法。除非該僱員犯了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但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解僱僱員。
Q5. 僱員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解僱,該怎麼辦?
A5. 僱員如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向僱主提交懷孕通知。在這情况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懷孕僱員的決定。
資料來源:勞工處
(更新日期:2021年3月3日)
打工仔勞工權益錦囊系列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