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網上圖片)
Q1. 僱主可否因為僱員缺勤或損壞僱主的貨品或設備而扣除僱員的工資?
A1. 可以。但僱主只能扣除與該僱員缺勤時間成比例的款額。至於僱員損壞或遺失了僱主的貨品或設備,每次只可按貨品價值扣除,且不得超過港幣三百元,而所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Q2. 僱主超過一個月仍未向僱員支付工資,僱員可以怎樣做?
A2. 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僱主發放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在這情况下,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法定及合約福利。
Q3. 僱主應在什麼時候向僱員支付工資?
A3. 僱主應該在僱員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向僱員支付工資,否則可被檢控。若僱主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須就仍未支付的款額向該僱員支付利息。
Q4. 工資可包括哪些項目?
A4. 以任何形式設定或計算而給予此僱員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以金錢形式支付。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以及超時補貼均涵括於工資的定義內。
資料來源:勞工處
(更新日期:2019年4月17日)
打工仔勞工權益錦囊系列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