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僱主是否必須為所有僱員購買工傷補償保險?
A1.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Q2. 怎樣才算工傷意外?
A2. 只要僱員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之目的並在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下作出該作為,即使在意外發生時該僱員作出的作為是違反適用於其工作的任何法定規例或其他規例的,或是違反僱主或僱主代表所發出的命令,或其作為是在沒有僱主的指示下作出,該僱員所遭遇的意外,亦須當作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Q3. 在甚麼情况下,僱主不需要為其僱員的工傷負上賠償責任?
A3. 在下列情况下,僱主不需要負上補償的責任:
1. 有關的傷害並不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亦不阻礙該僱員在正常的工作中賺取全數工資;
2. 有關傷害是僱員自己故意做成;
3. 有關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源自的傷害(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中所訂明的職業病),僱員向其僱主作出虛假聲明,指稱自己從未有受該等傷害;或
4. 有關傷害是直接歸咎於僱員對毒品或酒精上癮,而該傷害並不導致僱員死亡或嚴重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資料來源:勞工處
(更新日期:2019年4月17日)
打工仔勞工權益錦囊系列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