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職業介紹所是否可以向求職者任意抽取佣金?
A1. 不可以。所有職業介紹所均需領取牌照,其向求職者所收取的佣金不得超過他們獲安排工作後首月工資的十分之一,否則可被檢控和撤銷牌照。
Q2. 僱員在什麼條件下,可獲僱主發放長期服務金?
A2.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便可以享有長期服務金:
(1)被僱主解僱(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2)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3)在職期間死亡;
(4)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
或(5) 65 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Q3. 僱主可否減少其僱員之福利或更改僱傭合約中的條款以逃避強積金計劃下的責任?
A3.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員工的薪酬或福利,而僱傭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這些更改,便可構成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在這情况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Q4. 僱主可否強迫僱員一星期工作七天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 ?
A4. 不可以。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七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除了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不可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在這些例外情况下,僱主必須另定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Q5. 僱主如因裁員而遣散受僱滿五年的僱員,是否需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A5.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以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Q6.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可否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A6. 假若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僱員已獲支付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利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分);或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僱員已獲支付一筆累算權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分),或持有該筆累算權益;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與上述的款項抵銷,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而在進行有關款項抵銷時,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就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時限及規定。
資料來源:勞工處
(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5日)
打工仔勞工權益錦囊系列之十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