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臨時僱員、兼職僱員或替工是否受《僱傭條例》所保障?
A1. 受。無論是臨時僱員、兼職僱員,只要他們已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便可被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受到《僱傭條例》保障。
Q2. 僱員受聘時,若僱主只以口頭講述聘用條款,沒有簽訂書面合約,該僱員是否受《僱傭條例》保障?
A2. 受。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條款。但為了避免雙方爭拗,勞工處建議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的僱傭合約。
Q3.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簽署僱傭合約時,同意放棄《僱傭條例》下的權利及福利?
A3. 不可以。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Q4. 僱傭合約上的條款是否一經定立就不可更改?
A4. 不是。如僱主想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條款內容,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就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Q5. 什麼是非僱傭性質的合約?
A5. 有些行業或機構提供的工作,是要求應徵者以自僱人士身分擔任,雙方並不存在任何僱傭關係。此情况的合約屬於「非僱傭性質的合約」,不單只不受《僱傭條例》及其他有關勞工法例的規管,更不能享有有關法例的保障。
資料來源:勞工處
(更新日期: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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