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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就業|灣區律師執業試降年資門檻 助港年輕律師北上 「走上幕前」出庭訟辯

【明報專訊】國務院上月底宣布降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門檻,首批大灣區律師、ELLALAN張淑姬趙之威律師行創始人兼管理合伙人趙之威稱是好事,能吸引更多年輕律師往大灣區發展。他與另一大灣區律師黃智敏早年已拓展內地業務,但一直只能「退居幕後」,現在有了執業資格,終可「走上幕前」。而廣東健倫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成鋒認為,多了一批來自香港的大灣區律師,絕對不是「搶飯碗」,反而因現在需要香港律師協助的案件愈來愈多,有了香港同行的加入,可一起「做大個餅」。

 

明報記者 司徒聰穎

為促進大灣區法律服務發展,國務院2020年10月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符合指定條件的港澳律師只要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便可在大灣區內地9市取得執業資格,從事適用於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今年9月28日,國務院進一步降低報考門檻,年資要求由5年降至3年。

稱門檻3年合適 5年掣肘大

趙之威對此大力贊成,「這代表國家聽到各界聲音,尤其是年輕律師的聲音」。他指出,此前5年年資要求不利新晉律師去大灣區,「讀了6年書,再加上執業5年,已經差不多30歲了,很多人成家立室,再去大灣區發展難免受到家庭束縛」。在趙之威看來,3年要求是合適安排,「若讓新律師考大灣區牌,自己本業未做好,經驗未累積夠,去內地執業會較吃力,而3年年資,加上兩年見習律師,等同於在法律行業從事5年,對市場運作及內地客戶需求會有一定了解」,今次降低門檻能吸引更多香港年輕律師,培養更多擁有兩地執業經驗的法律人才,對將來內地與香港法律服務的銜接會有很大幫助。

首批大灣區律師趙之威(左)表示,有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能夠「走上幕前」出庭訟辯;另一大灣區律師黃智敏(右)也指出,現在等同於內地律師角色,可以更加深入參與內地訴訟的司法程序。(陳子凌攝)
首批大灣區律師趙之威(左)表示,有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能夠「走上幕前」出庭訟辯;另一大灣區律師黃智敏(右)也指出,現在等同於內地律師角色,可以更加深入參與內地訴訟的司法程序。(陳子凌攝)

昔無法出庭訴訟 今名正言順作辯

趙之威與黃智敏分別已執業19年和27年,趙之威擅長知識產權、科技等的法律業務,黃智敏主要做中港跨境事務,其中民商事務較多。成為大灣區律師之前,二人已拓展內地市場,「香港實行普通法,與英國、美國及其他過去曾受英國殖民統治的國家和地區例如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法律體系類同,很多在內地維權的外國品牌,他們首先會選擇香港律師」,趙之威說過去香港律師不能在內地出庭訟辯,他需要跟內地律師合作,由他們出庭,自己則「退居幕後」出謀劃策,做客戶和內地律師的中間人。「我們比較了解國外客戶需要,與內地律師商討後起草文件,再向客戶匯報、翻譯,遇上比較複雜、涉及多國的案件,我們就做統籌串連的角色,與內地律師、外國律師分工合作」。

去年6月,司法部正式啟用大灣區律師執業證,首批大灣區律師正式執業。據統計,2021及2022年兩次大灣區律師考試,共約350名港澳律師獲得執業資格。在有大灣區律師之前,要在內地執業就要參加俗稱「法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但對香港律師而言難度極高,「及格率一直只有個位數」,但考慮到業務需要,一直「退居幕後」也不是辦法,趙之威考慮過再難也要參加「法考」。

有了大灣區律師執業證可「走上幕前」,「其優勢在訴訟方面更加明顯」,黃智敏道,「現在我們等同於內地律師角色,可以更加深入參與內地訴訟的司法程序,當中每個環節都可以提供服務,包括起訴、抗辯、調解、仲裁等」。

有了執業資格也提升客戶信心,幫助增加客源。「取得資格前,名不正言不順,加上不能出庭作辯,只能以公民身分旁聽,客戶難免會質疑你的資格及能力、你的說話是否作準。」趙之威說,名正言順很關鍵,特別對港資、外資企業,最希望找能溝通、熟悉內地法律,又可一條龍處理訴訟的香港律師,「就算內地律師會講廣東話,始終文化不同,律師與客戶之間最重要是信任,溝通不順暢,信任度就不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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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後跨境案件增 律師需求大

兩人也不諱言現時業務有所增加。趙之威的律師行ELLALAN早年已於北京設立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兩年前安排旗下具內地律師資格的律師回廣州協助設立ELLALAN廣州律師行,為拓展大灣區業務做好準備,「以前北京上海的case(個案)較多,現在我們可以於大灣區執業,更多客戶願意找我,未來肯定會將重心放在包括香港在內的整個大灣區」。黃智敏則稱,通關後跨境商業訴訟多了,尤其大灣區的企業,對大灣區律師的需求也相應增加。

與香港比較,內地律師費低一截,黃智敏解釋,一來內地無論租金、人力成本都低,二是競爭大,有些律師行會減價吸客。「不過我們的目標客戶是需要綜合法律服務的企業,特別是在內地有業務的港澳台企業,這些企業已習慣香港收費」。趙之威則稱能以量取勝,「以知識產權來說,內地訴訟更多。其次,品牌更傾向在內地打官司,因為禁制令是全國執行,效用更顯著,只禁制香港,範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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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法制較複雜 需時適應

取得大灣區執業資格無疑有好處,不過內地法制體系相對複雜,需時適應。「首先是兩地文化差異大,要熟悉與內地客戶的溝通、商業慣例等。其次是語言,香港使用粵語和英文,內地用普通話。」黃智敏還稱,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其中一個最大特點是法院會跟從以往具約束力的案例判決;而內地更加着重成文法(國家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以規範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及背後理論、條文和司法解釋補充,因此同一性質的案件,不同地方的法院判決可能有天淵之別,對香港律師而言內地執業難度高,不過若熟練了,日後再次遇到同類案件便會得心應手。

盼執業範圍擴大至全國

二人希望大灣區法律服務日後進一步放寬互通。趙之威指出,大灣區律師可與內地律師合伙聯營律師行,但內地《律師法》規定,內地律師成為律師行合伙人需要3年執業經驗,卻未明示大灣區律師可否成為內地律師行合伙人,以及是否同樣需要3年內地執業經驗。他相信,若定明條件,能吸引更多有名氣的香港資深律師到大灣區執業,甚至在滿足執業經驗的前提下於大灣區成立律師行;也可吸引香港律師行投資到大灣區與內地律師行成立合伙聯營律師行,從而給予大灣區律師更多實踐及拓展業務的機會。他另亦建議在灣區執業一定年資後,能有渠道如通過特定考試,將執業範圍擴大至全國,「這能夠加大香港律師回到內地發展的動力,對促進跨境法律規則銜接有很大幫助。例如金融類客戶大部分來自上海,對於擅長金融領域的香港律師而言,考取大灣區律師資格的誘因便不強」。

相信兩地律師能一起「做大個餅」

趙之威和黃智敏兩名大灣區律師,現時於廣東健倫君律師事務所以專職律師身分提供法律服務。廣東健倫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成鋒在2016年認識趙之威,「最開始是香港那邊需要我們協助,例如知識產權、合同、繼承等法律文件、流程、用字等,好像港人在廣州有遺產,後代需要繼承,涉及到兩地的手續辦理」。相對地,現在也有愈來愈多內地案件需要香港律師協助,「我比較多向他們諮詢婚姻、商事問題」。

廣東健倫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成鋒(左)認為,有了香港同行的加入,協助更多內地企業「走出去」及把外資「引進來」;同一律所律師霍倩欣(右)也指出,與大灣區律師一起工作更加便利。(陳子凌攝)
廣東健倫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成鋒(左)認為,有了香港同行的加入,協助更多內地企業「走出去」及把外資「引進來」;同一律所律師霍倩欣(右)也指出,與大灣區律師一起工作更加便利。(陳子凌攝)

吳成鋒說,以前香港律師不能於內地執業,難免較不了解內地法律服務情况,手上有涉及兩地事務的個案時,找不到合適內地律師,導致很多案源不能流入內地。現在有大灣區律師這名銜,香港律師能做好兩地法律制度的中間人角色,協助更多內地企業「走出去」及把外資「引進來」,變相與內地律師一起「做大個餅」。

大公司信任 內地團隊受益

在吳成鋒看來,兩地律師的合作是互相信任、互惠互利的關係,「能夠互相提供各自領域的法律意見很重要,即使現在網絡很發達,但是在法律實踐方面,網絡是不能夠給到答案,一定需要諮詢有實踐經驗的律師」。同時,有大灣區律師「助陣」,客戶信任度更高,「海外客戶,特別是名牌公司對香港律師的信任,會因此延伸到我們的內地團隊,對我們律師行名聲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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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院審案帶來新思維

此外,大灣區律師能出庭,也能為法院審理帶來新視角,例如趙之威處理過很多香港及涉外商標事務,「他會帶一些新思維給法院審理案件,對於內地處理知識產權有一定幫助,特別大灣區這邊,願意聽取及重視香港律師對於知識產權方面的建議」,吳成鋒道。

廣東健倫君律師事務所律師霍倩欣也指出,與大灣區律師一起工作更加便利,「譬如涉及兩地法務,過往我可能需要花費時間精力找香港不同律師行諮詢、報價,若是有了大灣區律師,相同問題5分鐘內就得到解決,效率大增,對我和客戶都是好事」。

司法互通 涉港商事糾紛 灣區裁決互認

除了大灣區律師,大灣區的司法互通亦包括很多方面,如探索跨境法律合作、互認裁決等。

前海是最早探索跨境法律合作的區域。去年1月,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正式啟用,目前已聚集六大類共182家法律服務機構,全國14家粵港澳聯營律師行中有7家落戶前海;在前海註冊的港資、澳資、台資及外商投資企業,均可協議選擇域外法解決合同糾紛;今年3月,前海亦獲批成為廣東省唯一可聯營粵港澳律師事務所和中外律師事務所的試點地區。

破產程序 香港內地互認互助

另外,2021年5月,內地與香港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有就破產及債務重組司法程序相互認可和協助安排的司法管轄區,既容許香港清盤人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的清盤程序,內地破產管理人亦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在內地的破產程序。

去年12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表關於大灣區內地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進一步確認在大灣區9+2城市法院均有管轄權的商事案件,港、澳法院裁判後,當事人可向灣區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探討建灣區調解仲裁名冊

而今年3月底,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致辭稱,期望下一步粵港澳三地可探討建立大灣區調解員名冊及仲裁員名冊,利用香港法律服務的經驗和成熟穩健的爭議解決體制,建立大灣區爭議解決人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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