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下稱前海法院)早前完成由港澳調解機構參與跨境商事糾紛調解「第一案」,為大灣區跨境調解機制邁出重要一步。負責調解該案的香港調解會副主席馬嫊傃,與另一副主席盧上賜接受本報專訪均預料跨境商業糾紛日增,而比起仲裁,以調解方式處理糾紛的雙方都是贏家,而且粵港澳三地法律制度雖不同,調解卻「沒有界限」,適合在大灣區推廣。
明報記者 鄭律銘
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及前海法院為試點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覆,今年5月廣東省高級法院印發《關於吸納港澳調解組織成為粵港澳大灣區特邀調解組織的試點方案》,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和前海法院為試點,首批調解機構包括香港國際調解中心、香港調解會、香港和解中心、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其中香港國際調解中心與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合作,後三家則與前海法院合作。
與港不同 前海法院可強制執行協議
據前海法院公布資料,首宗由港澳調解機構參與的商事糾紛案已調解,涉及一名香港借款人2014年向香港一間銀行借貸2000萬元,但未如期還款,雙方根據約定管轄,今年4月到前海法院處理糾紛,案件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後由前海法院委派香港調解會調解。
負責調解該案的馬嫊傃表示,自該案後香港調解會處理了多宗前海法院轉介的案件。她指出,於前海調解的最大不同是,當跨境商事爭議雙方同意讓前海法院審理,前海法院就有管轄權。若在香港,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後會簽署和解協議,若任何一方不依從會按毁約處理,要循訴訟追究;由前海法院管轄則多一個步驟,雙方簽署的協議要交予法院「司法確認」,如有人不遵從,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可直接頒令強制執行,增加協議法律效力,馬形容屬「突破」。
談到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區別,盧上賜解釋,調解是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仲裁則具「對抗性」,仲裁員會決定「誰勝誰負」,對長期做生意未必是好事:「如果是調解,雙方都是贏家,生意可以繼續做下去,大家仍是朋友,仍是生意伙伴。」他補充,調解員的責任及技巧,是協助雙方找出解決辦法,由於方案是當事人構思,他們會更願意執行,「好過法庭判決再履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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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90年代工程爭拗多 屢用調解省時省錢
盧回顧早年作為測量師及工程師曾參與香港多項大型基建,複雜建築工程多爭拗,例如承建商與業主及分判商對員工合約的理解不同、地質問題引致延誤等,易生官司,後來發現解決爭拗的律師費及行政費非常龐大,故1990年代初多項工程均有引入調解以解決爭議。盧舉例,赤鱲角機場興建時有約七成至七成半工程糾紛獲調解,只有個別需訴訟,香港的調解機制及專業其後也逐步建立。
將香港經驗放諸大灣區,盧上賜認為在大灣區推動調解有重要意義。他形容,灣區各城市商業往來日增,爭拗若每每訴諸訴訟,將消耗很多人手金錢,以調解處理則可省卻精力,將資源發揮在經濟活動,而「不會讓爭拗拖住自己行」。
料跨境調解需求增 冀定收費標準吸人才加入
再者,大灣區涉及3套法律制度。馬嫊傃表示,跨境訴訟很多時對於採用何地法律未必有明朗答案,調解則可打破制度界限,只要透過梳理各方利益,以「合情、合理、公平、公義」原則得出各方同意的解決方案便可。據馬及盧觀察,內地與香港跨境調解需求趨增,不少商事調解涉及香港居民與內地人,亦有部分雙方均是港人但在內地有商業合作;而用到跨境商事調解的主要涵蓋借貸合同、股權、貨品買賣等爭拗。
展望調解專業未來在大灣區普及,馬嫊傃認為需循多方面着手。就調解員的專業持續發展,馬期望日後可就跨境調解服務確立清晰收費標準,吸引更多香港人才成為認可調解員;而由前海法院委派香港調解會跟進的案件,目前調解費用由法院支付。人才方面,就香港調解會而言,馬嫊傃表示正計劃就跨境調解服務建立名單,助當事人選擇合適調解員,期望能物色有經濟案件經驗而具質素的香港認可調解員納入名單;名單亦會具透明度,列出各調解員經驗、調解案件數量等,並按經驗設分級制。她稱,名單上的調解員會交由前海法庭批核才可接案件,而名單需時制訂,將適時公布。她期望,除前海法院外,相關人才庫長遠可進一步在大灣區其他地方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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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國際「聽各方尋共識」模式 入灣區需適應
香港調解機制接軌國際,模式採用「促進式調解」,認可調解員皆接受過專業訓練,以中立角色聽取各方當事人關注的利益,助各方找出解決方案,調解過程亦要保密。馬嫊傃認為,香港的調解專業發展具一定基礎,在大灣區引入國際模式可助提升調解質素;但內地輸官司一方不需付勝方訟費,糾紛當事人調解意欲未必如香港大,故引入國際模式同時香港調解員也要適應內地調解文化。
馬嫊傃表示,「促進式調解」在英、美、澳洲等多地均有採用,獲國際認可,優點是可協助各當事人理解彼此利益,以此為出發點構想解決方案。馬說,認可調解員會與各當事人舉行調解前會面,以掌握衝突根源及各自期望;進入調解環節後,調解員會以中立角色協助各方當事人就方案達成共識。
內地敗訴不需付勝方訟費 調解意欲低
據馬觀察,內地調解未必依照上述模式,「內地律師第一句就會問『有沒有方案解決?』差太遠就不用調了,打官司」。馬嫊傃認為,雙方未了解彼此利益就直接談方案,會為調解構成困難,舉例貿易糾紛中,賣方未如約供貨或因原材料供應商出問題而非故意,又或供貨商急於追討貨款可能是要支薪而有短期周轉需要。「如果雙方是仇人當然很難談」,但若非如此,只要在互相了解的基礎上調解,便可得出「分期付款」等有效解決方案。
雖然期望將「促進式調解」引入大灣區提升調解質素,但馬嫊傃留意到香港與內地調解文化有異,引入時要適應融和。舉例在香港,當事人願意和解的重要因素除考慮訴訟勝算、官司歷時長,律師費亦是重要考慮;但內地打官司,敗方不需付勝方訟費,調解意欲降低,故在內地推動香港慣用的調解模式時,調解員要調整策略,例如更着重分析案件所涉利益、加快調解節奏等,以適應內地文化。
港認可調解員須持續進修 按年更新資格
香港法例無明確規定調解員資格要求,目前由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下稱調評會)制定調解員資歷認可標準和培訓規定。
香港調解會解釋,調評會是2012年成立的非法定資歷認可組織,要獲得可處理商事調解的「綜合調解員」認可資格,須完成不少於40小時的調評會認可綜合調解訓練課程,並通過兩宗模擬調解個案考試。申請人須具備最少3年全職工作經驗,可來自各行各業,目前本港有約2200多名認可的「綜合調解員」,認可調解員還須持續進修,按年度更新資格。
至於本港調解員要具備什麼資格才能處理內地法院轉介的案件,香港調解會稱,目前前海法院未設調解員資歷認可,獲轉介案件的香港調解機構可就實際情况為調解員背景資歷設立要求。就香港調解會而言,負責處理案件的調解員要具備調評會認可資歷,香港調解會亦正編製認可調解員名單處理前海法院轉介的案件,務求招攬具相當經驗的香港調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