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宣布,將於明日(14日)刊憲取消《僱傭條例》下與接種新冠疫苗相關的條文,並將於6月16日生效。
相關條文訂明,若僱主解僱沒有遵從正當新冠疫苗接種要求的僱員,不屬不合理解僱。政府解釋,隨着政府早前撤銷法定「疫苗通行證」要求及社會復常,經諮詢醫務衛生局及衛生署後,政府將在立法會整個「先訂立後審議」的期限完結後,即6月16日廢除《僱傭條例》下的疫苗接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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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指,由6月16日起,《僱傭條例》下將沒有疫苗接種條文,而任何在該日期之前根據《僱傭條例》作出的正當疫苗接種要求,亦視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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