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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8問8答】做陪審員津貼多過返工?會否「睇樣」揀選陪審員?

2019年反修例運動,以及去年《港區國安法》實施,連串的檢控令法庭猶如成為「戰場」;《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案」將於6月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究竟由陪審團審理案件與法官審案會有何分別?明報電子平台組收集了讀者們一些有關陪審團的問題,邀請法律界人士一一解答。

問:唐英傑不滿其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由指定法官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兩者分別何在?

答:唐英傑案是首宗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大律師公會曾就此表示不滿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的安排,認為會削弱司法獨立,並關注律政司有權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審訊的做法。

一般來說,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亦需要有法官,陪審團的工作是為事實作出裁決;至於法官責任是協助陪審團,在事實的基礎上,套用法律條文作出公正的裁決,例如法官在謀殺案中,引導陪審團理解構成謀殺罪的元素。而由法官審理的案件,則由法官作出事實及法律條文的裁決。

問:揀選陪審團時會否「以貌取人」?性別偏好?

答:控辯雙方均有權在揀選陪審團時提出3次反對,毋須解釋反對原因。有不具名刑事案大律師表示,主要視乎案件性質,例如強姦案,有大律師或客戶會偏好選擇男士,認為男士會比較理解男性被告,又或年輕人思想會比較開放;亦有時會出現不能用常理解釋的「以貌取人」情形,例如若知道被告很大可能被定罪,就傾向不會選一些貌似有心機聽審的,因為他們多數很想將被告定罪,但當然不能寄望7名陪審員也會專心聽審。

不過,事實上亦無法在數分鐘內判斷一個人,若陪審員表面看來沒有大問題,有大律師稱亦不會反對,「抽到邊個就邊個」,反正有陪審員憑感覺而非事實判案亦不出奇,因為陪審團毋須公開裁決原因;至於是否公平?該大律師說「好難講」。

問:可以拒絕出任陪審員嗎?

答: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即屬違法。市民接獲陪審員傳票後,可先查看是否屬《陪審團條例》第32條第4或第5條獲豁免,否則必須出席抽籤當陪審團。以往在陪審團抽籤過程中,有被抽中的市民曾向法官直接提出不欲當陪審員的原因,例如可能認識證人、履行新工作、定期陪家人覆診等,法官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批准。

曾有被抽中的陪審員稱要搬屋,但法官稱搬屋只需一天,非有力原因,她其後又稱有看新聞會有偏頗,但法官稱其他陪審員均有看新聞,並非可獲豁免的原因。她最終接受當陪審員時,被辯方反對。有大律師指出,該名市民以不同原因解釋,看來心底真的很不願意當陪審員,這或會影響她當陪審員的狀態及判斷,從而影響她作出的裁決,或會對控辯雙方不公平,所以該案的辯方反對她出任陪審員非無道理。

問:英語聆訊期間,若陪審員聽不明白部分內容,怎辦?

答:可透過首席陪審員向法官提出,由法官決定如何處理。本地案件即使以英語聆訊,證人多數需要以廣東話作供,本地陪審團理解證供,而法庭會提供翻譯員將廣東話翻譯成英語,提供予法官、控辯雙方法律代表及有需要的陪審員。

問:做陪審員時不能上班,僱主一定會批有薪假嗎?

答:《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元及入獄3個月。

曾有僱主包括政府部門,被指要求當陪審團的員工上班的爭議,最終要由部門首長出庭向法庭解釋並致歉。

問:做陪審員有津貼嗎?

陪審員現時津貼每日875元,不足一天也作一天算,或將上調至每日930元。以往亦有審訊期較長、案情複雜的案件的陪審團獲「雙糧」。

陪審員津貼上調至每日930元 專家證人每日3210元【陪審員資格、表格連結】

問:陪審團人數是否有規定?一定要單數?

答: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涉販運毒品和商業詐騙案,會選出7名陪審員,若審訊時間較長,法官或會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人,以防有陪審員因急事在審訊期間退出,亦毋須解散陪審團。

民事案如誹謗或惡意檢控等訴訟,雙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裁決。另死因研訊的陪審團則只有5人。

陪審團人數一般需要單數,以防出現相同人數裁決比數,但法庭有時也會容許陪審團人數不是單數,多數原因是審訊期間有一名陪審員突然因事退出,而當時案件臨近尾聲,在控辯雙方同意下,法官亦會維持至6人。

問:若被抽中當陪審員後發現認識被告、法官、或控辯雙方法律代表,仍可以出任陪審員嗎?

答:若有上述情形,事實上市民有責任在被抽中當陪審員後,預先向法庭申報,被告、法官、或控辯雙方法律代表亦然,至於申報後能否繼續出任陪審員,則由法官決定,不過有大律師指出,若雙方是朋友,多數也不會批准。

其他有關陪審團的問題可參考司法機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