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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格來了!】8號風球打工仔可否提早下班?改發3號風球後何時要上班?打風應該放假定WFH?

強烈熱帶風暴尼格正靠近本港,天文台宣布會在今午(2日)下午1時40分或之前發出8號烈風或暴風信號。天文台表示,強烈熱帶風暴尼格今日(2日)稍後非常接近珠江口一帶,於本港以南約150公里以內掠過,屆時本港將由吹偏北風逐漸轉為吹東風,原本受遮蔽的地方可能會變得當風,本港風勢將進一步增強。倘宣佈改發8號風球,打工仔可否提早下班?改發3號風球時應何時上班?打風應該放假抑或WFH?

(資料圖片)
當八號預警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時,為僱員的安全着想,除必要人員外,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必須上班。

1. 8號或以上風球生效時,要上班嗎?

答:根據2019年6月3日勞工處公布的新修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是否要上班或工作安排如何,要視乎勞資雙方如何協定。當8號預警或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時,為僱員的安全着想,除必要人員外,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必須上班。

必要人員在安全的情况下按協定的安排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繼續於工作地點當值。如必要人員遇到實際困難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上班(例如因道路阻塞、水浸、山泥傾瀉、公共交通服務或僱主提供的接送服務受影響等),應盡快通知主管。如僱主安排的接送服務受到影響及沒有其他可行的公共交通服務,僱主應以僱員安全為先,不應要求必要人員即時前往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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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文台預告掛8號風球,可提早下班?

當8號預警或8號信號發出,按預先協定讓僱員分批下班。

一些在返家途中可能遇到較大困難的僱員(包括懷孕、殘疾、須依靠渡輪服務返回居所,或居住於偏遠地區的僱員),應獲安排優先下班。其他僱員按他們返家路程的距離或所需時間分批下班。

在執行有關安排和應變措施時,主管亦應考慮當時的實際情况(例如交通情况、個別僱員的特別需要等),作出彈性的處理。如有需要,僱員可選擇留在公司,僱主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他們暫避。

3. 8號風球取消後,應何時復工?

如8號信號在工作時間內取消,在安全和交通情况許可下,僱員應按早前與僱主預先協定的復工安排及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如適用)。

在8號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僱員可能因為大量上班人士同時出門,及惡劣天氣的影響(例如道路阻塞、公共交通服務受影響、水浸或山泥傾瀉等)而在上班途中受到延誤,僱主應作出彈性的復工安排。即使事前已制定一套復工安排,亦須因應個別僱員的實際情况,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舉例說,如上述警告在工作時間結束前3小時或以上取消,僱員應盡量在2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在執行有關復工安排時,僱主應進一步考慮實際情况及彈性處理僱員個人的不同情况,在安全和交通情况許可下合理的復工或在家工作安排

4. 打風應該放假還是WFH?

本港勞工法例沒有「風假」安排,在8號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時及取消後、「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及結束後、如僱員於惡劣天氣期間返回工作地點遇到困難時,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因應個別機構的運作模式及不同職位的工作性質,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

在評估僱員在家工作的可行性時,僱主可參考以下的因素,訂立相關的人事政策及工作守則:

– 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僱員的崗位和職務,盡早訂明適合在家工作僱員的工作範疇和模式,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啟動在家工作的安排;

– 在過程中諮詢員工和考慮個別僱員的需要(例如懷孕或殘疾僱員等),以及在執行時與僱員保持溝通;

– 於在家工作期間,僱主如何與僱員聯繫及作出督導(例如透過電郵、電話及通訊程式等);

– 僱員家中是否備有處理職務所需的設備(例如電腦器材和所需軟件,以及電腦防毒軟件等);

– 僱員的工作是否需要處理敏感或機密資料及文件,以及相關的處理程序及保安措施 ;

– 審視執行在家工作的安排及配套設施;

– 確保履行在《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的法定責任及遵守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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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惡劣天氣不上班,工資會被扣?

僱主與僱員若無就黑色暴雨警告或8號風球事先訂明工作安排協議,期間僱員若因惡劣天氣或因不受控制的因素而影響上班或未能準時上班,僱主應體諒僱員,如僱員的解釋合理,不應扣除他們的工資。他們的勤工獎也不應受到影響。

6. 能否以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來補償因惡劣天氣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為補償因發出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若僱主減少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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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惡劣天氣期間,僱員放工回家途中發生意外或死亡,法律有保障嗎?

根據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的責任。

資料來源: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