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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犬」遠離|8號風球取消後何時復工?倘公布「極端情况」應否上班?

八號東北烈風或暴風信號現正生效,表示本港吹東北風,平均風速每小時63公里或以上。政府已宣布,所有日校,包括中學、小學、特殊學校、幼稚園和幼稚園暨幼兒中心,今日停課一天。

隨着小犬遠離香港,天文台預料本港風力將逐漸緩和。天文台已於上午10時30分改發紅色暴雨警告信號,取代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並將於上午11時40分改發三號強風信號。打工仔宜密切留意有關公共交通服務及路面情况,注意出門安全。若中午前取消8號風球改掛3號風球,應何時復工?若政府公布「極端情况」又應作何安排?

上午8時,強烈熱帶風暴小犬集結在香港之西南偏西約120公里,即在北緯21.7度,東經113.2度附近,預料向西或西南偏西移動,時速約10公里,橫過廣東西部沿岸。
上午8時,強烈熱帶風暴小犬集結在香港之西南偏西約120公里,即在北緯21.7度,東經113.2度附近,預料向西或西南偏西移動,時速約10公里,橫過廣東西部沿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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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犬」正遠離珠江口並減弱 惟強雨帶影響持續

過去數小時,小犬穩定地向西移動,繼續遠離珠江口並減弱。但與小犬相關的強雨帶持續影響該區,本港部分地區仍間中吹烈風。

天文台表示,自午夜起,本港大部分地區錄得超過150毫米雨量,而港島、九龍東及大嶼山的雨量更超過250毫米。

Q1. 八號或以上風球生效時,要上班嗎?

根據2019年6月3日勞工處公布的新修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是否要上班或工作安排如何,要視乎勞資雙方如何協定。當8號預警或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時,為僱員的安全着想,除必要人員外,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必須上班。

必要人員在安全的情况下按協定的安排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繼續於工作地點當值。如必要人員遇到實際困難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上班(例如因道路阻塞、水浸、山泥傾瀉、公共交通服務或僱主提供的接送服務受影響等),應盡快通知主管。如僱主安排的接送服務受到影響及沒有其他可行的公共交通服務,僱主應以僱員安全為先,不應要求必要人員即時前往工作地點。

Q2. 8號風球取消後,應何時復工?

如8號信號在工作時間內取消,在安全和交通情况許可下,僱員應按早前與僱主預先協定的復工安排及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如適用)。

在8號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僱員可能因為大量上班人士同時出門,及惡劣天氣的影響(例如道路阻塞、公共交通服務受影響、水浸或山泥傾瀉等)而在上班途中受到延誤,僱主應作出彈性的復工安排。即使事前已制定一套復工安排,亦須因應個別僱員的實際情况,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舉例說,如上述警告在工作時間結束前3小時或以上取消,僱員應盡量在2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在執行有關復工安排時,僱主應進一步考慮實際情况及彈性處理僱員個人的不同情况,在安全和交通情况許可下合理的復工或在家工作安排。

Q3. 倘公布「極端情况」下,要上班嗎?

根據2019年6月3日勞工處公布的新修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在政府發出「極端情况」*公布後,除與僱主就「極端情况」下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况,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况」。

當「極端情况」取消,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如適用)。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在該種情况下,僱主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註:「極端情况」是指當超強颱風引致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視乎情况,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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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僱員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况」而不能上班或準時上班,會否被扣工資?僱主可處分或解僱該僱員嗎?

僱主與僱員若無就黑色暴雨警告或8號風球事先訂明工作安排協議,期間僱員若因惡劣天氣或因不受控制的因素而影響上班或未能準時上班,僱主應體諒僱員,如僱員的解釋合理,不應扣除他們的工資。他們的勤工獎也不應受到影響。

在天氣惡劣或「極端情况」下,僱員因有實際困難未能上班或準時上班,僱主不應以此理由處分或解僱該名僱員。

Q5. 能否以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來補償因惡劣天氣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為補償因發出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若僱主減少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即屬違法。

Q6. 在惡劣天氣期間,僱員放工回家途中發生意外或死亡,法律有保障嗎?

根據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的責任。

資料來源: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