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持續令不少企業生意下滑,部分更面臨有史以來最大的危機和挑戰,最近有連鎖時裝公司因縮短店舖營業時間而推出「負鐘」制度。因應員工僱傭合約每周工時為54小時,但店舖縮短營業時間變相令員工欠公司上班時數,因此叫「負鐘」,此舉令未能「還鐘」的員工到離職時要被扣薪,引起一班員工不滿。
更改僱傭合約 須雙方同意
根據現時《僱傭條例》,列明雙方就僱傭合約條款有任何更改,必須得到雙方同意,舉例說明:如僱主因為疫情被停業或生意下滑而要求員工減薪,就必定要得到員工和僱主雙方同意。「負鐘」制度也是,如果合約上列明員工每周工作為54小時,而僱主有意更改其工作時間就必須得到僱員的同意,否則可能構成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假如僱主一意孤行實行措施,僱員須在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法例扣薪準則 最多為工資1/4
假如僱員同意「負鐘」制度,公司扣薪都不能抵觸法例,根據《僱傭條例》第32條,僱主只可以在9種情况(附註*)下扣除僱員的工資,其中一點值得留意的是:「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舉例說明:如果員工當月支20,000元工資,因「負鐘」制度要扣減6,000元,根據法例公司最多只可扣除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即是最多扣5,000元。假若公司扣多了錢,僱員可循勞資審裁處追回。
附註*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下列9種情况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元爲限。此外,在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 若僱主在僱員提供所需文件前已支付侍產假薪酬予僱員,但僱員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 三個月內或離職時仍沒有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可從僱員工資中扣回已發放的侍產假薪酬;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1)至(8)項後,才扣除第(9)項目。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資料來源:《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作者簡介
何珮琪(Kiki Ho)
現職企業人事培訓師,擁有多年處理勞資糾紛的實戰經驗,包括過百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糾紛個案,處理查詢亦逾5000個。近年積極教導大眾認識勞工法例,保障公司和個人權益,促成良好的僱傭關係,並於各大企業、社福機構、培訓中心及教育機構等教授勞工法例實務課程,以及舉辦公司和公眾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