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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撤隔離令。勞工處更新指引】僱主能否要求無病徵者放無薪假?外遊中招未能上班須港醫證明?(附僱員病假Q&A)

【明報專訊】政府下周一(30日)起撤銷新冠患者強制隔離,染疫者須靠醫生紙取病假,外界擔心屆時引發勞資爭議。勞工處日前在網上更新「常見問題」解答,解釋不同情景的處理方法,提到若外遊時染病而未能在原定日期回港上班,除非能出示香港註冊醫生、中醫或牙醫簽發醫生證明書指明疾病,及在相關時段不適宜工作並符合相關資格,否則僱員未能享有疾病津貼。

工聯會望僱主彈性酌情處理

工聯會理事長、立法會選委界別議員黃國認為,如外遊時感染新冠病毒,因為防疫政策規定而「被迫」留在當地,未能如期返港工作,希望僱主能彈性酌情處理,又認為外地染疫若能出示當地醫生紙或染疫證明,僱主都應給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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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擇上班 不得扣年假

勞工處最新文件指出,衛生當局不再發出隔離令後,僱員如患病致身體狀况不適宜工作,僱主應建議僱員盡早求醫並放病假休息,如僱員沒提出放病假,一般可如常工作。

勞工處續稱,僱員如感染新冠並獲發醫生證明書,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與僱員患上其他疾病時的安排相同。

外界關注僱主能否限制染疫僱員上班或要求無病徵者放無薪假,勞工處稱僱主如未能安排染疫僱員上班,應向僱員支付其間本來可得的報酬,又說僱主不能扣除有關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假期,例如有薪年假。勞工處指出,僱主如需就個別企業或處所採取額外防疫規定,應與僱員坦誠溝通,協商雙方同意的建議。

倘加設規定 應與員工溝通

至於如僱員放有薪年假期間染疫,患病期應視作病假抑或有薪年假,勞工處稱根據《僱傭條例》,當僱員有薪年假期間早於病假開始,該患病期間應計算為有薪年假,如屬其他情况例如僱員病假早於有薪年假開始,或病假與有薪年假同時開始,該患病期應視作病假。

另外,若因遵守外地防疫規定而缺勤,勞工處指僱員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另提醒僱主如安排僱員離港公幹,應事先與僱員協商雙方同意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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